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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2017-06-12 07:50  

一、总 则

  1、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教技[2003]2号)的有关规定,为促进重点实验室学科建设,加强向国内外同行的开放与交流,特设立风能太阳能利用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

   2、风能太阳能利用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鼓励国内外优秀学者在风能、太阳能利用技术领域开展高水平的研究,支持交叉学科和新思想、新概念、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

   3、风能太阳能利用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经费来源于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内蒙古工业大学的发展基金。

二、开放基金的申请与审批

   4、本实验室发布“开放基金项目申请指南”,申请者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填写并向本实验室提交《风能太阳能利用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申请书》。

   5、国内外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的科研人员、教师及博士后人员,均可在本实验室发布的基金指南范围内提出课题申请。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已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申请,不需要推荐;其他科技人员申请,需经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

   6、开放基金资助项目,由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本着有利于重点实验室学科发展的原则组织讨论审批,择优资助

三、开放基金的开支范围

  7、开放基金的开支应与资助课题直接有关,范围包括:试验费、材料费、仪器设备的使用费、出版相关论文的版面费、参加学术活动的差旅费和注册费等。

四、项目与成果管理

   8、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的课题,必须按《风能太阳能利用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申请书》中所列的研究计划、研究内容和预期成果严格执行,按时结题,接受验收。

   9、实验室主任有权调整、暂停或取消不能实现原计划目标的课题。

   10、资助课题结束后,必须向实验室提交下列资料:(1)研究工作总结;(2)学术论文及研究报告。

   11、开放课题的成果归风能太阳能利用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和作者所在单位共有。对本开放课题项目所取得的专利、经济效益等其它成果必须如实向实验室汇报。

   12凡在开放课题资助下发表的论文或取得的其它成果,必须明确标注“风能太阳能利用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项目”英文为The Project Supported by Foundation of Key Laboratory for Wind and Solar Power Energy Utilization Technology, Ministry of Education and Inner Mongolia Construction字样,要求以本实验室为第一单位、本资助项目为第一标注发表论文至少2篇,其中至少一篇为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在成果鉴定和申报各类奖励时也必须作同样的标注。

五、附 则

   13、本办法由风能太阳能利用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1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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