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教育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教技[2015]3号)的有关规定,为促进风能太阳能利用技术省部共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建设,加强向国内外同行的开放与交流,特设立风能太阳能利用技术省部共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基金)。
第二条 开放基金鼓励国内外优秀学者在风能、太阳能利用技术领域开展高水平的研究,支持交叉学科和新思想、新方法、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
第三条 开放基金经费来源于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内蒙古工业大学的发展基金。
第二章 开放基金的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每年度发布“开放基金申请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申请者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填写并向重点实验室提交《风能太阳能利用技术省部共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第五条 国内外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的科研人员均可在重点实验室发布的指南范围内提出课题申请。申请者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已获得博士学位,其他科研人员申请须由两名所申请项目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
第六条 申请项目由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本着有利于重点实验室学科发展的原则组织讨论审批,择优资助。
第三章 开放基金经费的使用和开支范围
第七条 经费预算执行2016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中经费管理的相关要求,请参考2016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开放基金不需列支“管理费用”。
第四章 基金结题成果要求
第八条 开放基金资助的项目须严格依据申请书中所列研究计划、研究内容和预期研究成果严格执行,按时结题,接受验收。
第九条 项目结题时须向重点实验室提交下列材料:
1、项目结题报告;
2、论文、专利、专著、教材等与资助项目研究内容直接相关的业绩成果。
业绩成果中,要求以“风能太阳能利用技术省部共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内蒙古工业大学)”为第一单位(或是第一作者第二单位),且开放基金为第一资助项目发表相关研究论文至少2篇(其中至少须有1篇SCI、EI或ISTP检索的期刊论文,或至少有2篇中文核心期刊论文)。同时,作为结题支撑材料的论文在项目结题时须已公开出版并可在线检索。
第十条 凡在开放基金资助下发表的论文或取得的其它成果,必须明确标注“风能太阳能利用技术省部共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内蒙古工业大学)开放基金资助项目”(英文为:The Project Supported by Foundation of Key Laboratory for Wind and Solar Power Energy Utilization Technology, Ministry of Education and Inner Mongolia Construction)字样,在成果鉴定和申报各类奖励时也必须作同样的标注。
第十一条 开放基金的成果归风能太阳能利用技术省部共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和作者所在单位共有。对开放基金所取得的专利、经济效益等其它成果必须如实向实验室汇报。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有权调整、暂停或取消已偏离项目申请计划的资助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开放基金管理办法由风能太阳能利用技术省部共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起实施。